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姿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