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8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賓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怡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潘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陳潘寶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10%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該裁定於102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是以,關於利息請求10%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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