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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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詠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詠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數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年11月18日│98年11月20日│97年11月1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27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27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27號││││98年度毒偵字第5676號│98年度毒偵字第5676號│98年度毒偵字第56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實││99年度審訴緝字第96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6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6號││審├────┼───────────┼───────────┼───────────┤││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99年7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決││99年度審訴緝字第96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6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6號││├────┼───────────┼───────────┼───────────┤││確定日期│99年8月31日│99年8月31日│99年8月31日│├──┼────┴───────────┴───────────┴───────────┤│備註│(一)編號一至四經本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95、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二)編號五至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0日│99年7月18日│99年7月1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27號│99年度毒偵字第3704號│99年度毒偵字3704號││││98年度毒偵字第56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99年度審訴字第2175號│99年度審訴字第2175號││實││99年度審訴緝字第96號││││審├────┼───────────┼───────────┼───────────┤││判決日期│99年7月30日│100年3月4日│100年3月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第95號│99年度審訴字第2175號│99年度審訴字第2175號││決││99年度審訴緝字第96號││││├────┼───────────┼───────────┼───────────┤││確定日期│99年8月31日│100年3月4日│100年3月4日│├──┼────┴───────────┴───────────┴───────────┤│備註│(一)編號一至四經本院99年度審訴緝字第95、9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二)編號五至六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7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