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張振源
張明祥 張明達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2月25日具狀提起拆物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村鄉○○段○○○○○號土地之土地謄本。
二、如屬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爭議案件,非經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依法不得起訴,請查照。如經前述程序,請提出相關資料供為證明。
三、如不服前述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之調處,由該委員會移送本院者,係免收裁判費。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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