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勞安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勞安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高鼎鷹架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佩蓉法官方錦源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