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8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饒志民法官王榆富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郭子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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