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1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長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麟 訴訟代理人 許進隆 被告即反訴原告晉霖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進童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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