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 謝宜庭 址詳卷被告 姜永浤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上列被告姜永浤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謝宜庭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黃鈺純
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