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06號聲請人 林志穎 訴訟代理人 許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0年度除字第9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李樂伯 )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110年1月28日866,400元JE00000002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110年1月28日1,000,000元JE00000003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華南商業銀行台北南門分行110年1月28日1,000,000元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