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70號原告 簡意濤 被告 黃明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40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陳秋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