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6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6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佳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559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佳華犯 如附表一(一)、(二)所示之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
(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實
一、黃佳華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孝 」之成年男子所屬詐騙其團,約定擔任領取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每次報酬為提款金額之2%,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各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而犯詐欺取財或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一)、(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一)、(二)所示之方法,各向附表一(一)、(二)所示之被害人,詐取如附表一(一)、(二)所示金額{被害人、詐騙方法、詐騙金額、匯入銀行帳號,均詳如附表一、(一)(二)所示}後,再由「阿孝」指示黃佳華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提領詐欺贓款,黃佳華並獲取提領金額百分之二之報酬。嗣經附表一(一)、(二)所示被害人發覺遭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處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黃佳華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5頁、第183頁、第187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 許家 綾、 羅中佑林偉翔陳語霈藍毓玲呂怡萱王芷芸何春瞱何修安黃鈺翎吳旻誠林彥權 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21至39、43至56頁),並有附表一(一)之:編號1 許家綾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編號2羅中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編號3林偉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表;編號4陳語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講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表;編號5藍毓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集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編號6呂怡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編號7王芷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編號8何春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編號9何修安遭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表;附表一(二)部分之編號1黃鈺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四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編號2吳旻誠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編號3林彥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警卷第57至89、94至119頁)。附表二(一)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卷第33、35頁)、附表二(二)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偵卷第25、27頁);附表二(三)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帳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卷第29、31頁)、附表二(四)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5至57頁)、附表二(五)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59至65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107年7月24日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772127600號函檢附上開附表二(一)至(五)帳號於106年12月間之全國提款熱點查詢表(見偵卷第73至85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並有證據補強,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及罪數:
1.本件被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冒用網路商店人員或銀行行員等致電被害人,顯見除被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孝」以外,尚有多名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擔任車手以外之構成要件行為,已該當「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要件。
2.是核被告就附表一(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同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3.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行為人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施,並不以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全部或始終參與為必要,即使僅參與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分,或僅參與某一階段之行為,亦足以成立共同正犯。本件被告與「阿孝」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縱被告與實際向被害人實施訛詐之成員互不相識,然就附表一(一)(二)各編號所述犯行,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仍應就其所參與犯行而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論以共同正犯。
4.被告所犯12罪(附表一(一)9罪、附表一(二)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圖小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順利獲得贓款,共同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法紀觀念偏差,助長詐欺犯罪歪風,擾亂金融秩序,增加犯罪查緝之困難,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詐騙數額、所生危害、自 陳國中 肆業,之前從事賣衣服工作,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多元,未婚,女朋友已有小孩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應執行刑。
四、沒收與否之認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上字第393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獲取之報酬為提領金額四捨五入至千位數之百分之二(見本院卷第155、157頁),被告於附表一各提領許家綾15,000元、羅中佑20,000元、林偉翔5,000元、陳語霈
25,000元、藍毓玲20,000元、呂怡萱49,000元、王芷芸25,000元、何春瞱25,000元、何修安20,000元、黃鈺翎29,985元、吳旻誠26,010元、林彥權5020元,則被告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各應為300元、400元、100元、500元、
400元、980元、500元、500元、400元、600元、520元、100元,既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被害人,自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對應之各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伍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敏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一)犯罪手法:在FACEBOOK上散布不實消息┌─┬───┬───────┬────┬─────┬───────────┐│編│被害人│詐騙經過│詐騙金額│匯入帳戶之│主文││號│││(新臺幣│銀行、帳號││││││)│││├─┼───┼───────┼────┼─────┼───────────┤│1│許家綾│某詐騙集團成員│1萬5000│中華郵政│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於106年12月11│元│700│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日11時利用網際││-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網路在FACEBOOK││-0000000│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網站張貼販賣手│││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機之不實訊息,│││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致左列被害人陷│││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於錯誤而與其聯│││徵其價額。││││絡,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嗣該集團成│││││││員並未出貨且逕│││││││行將貨款提領一│││││││空以供花用。││││├─┼───┼───────┼────┼─────┼───────────┤│2│羅中佑│某詐騙集團成員│2萬元│中華郵政│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於106年12月11││700│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日20時利用網際││-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網路在FACEBOOK││-0000000│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網站張貼販賣手│││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機之不實訊息,│││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致左列被害人陷│││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於錯誤而與其聯│││徵其價額。││││絡,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嗣該集團成│││││││員並未出貨且逕│││││││行將貨款提領一│││││││空以供花用。││││├─┼───┼───────┼────┼─────┼───────────┤│3│林偉翔│某詐騙集團成員│5000元│中華郵政│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於106年12月11││700│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日14時利用網際││-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網路在FACEBOOK││-0000000│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網站張貼販賣手│││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機之不實訊息,│││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致左列被害人陷│││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於錯誤而與其聯│││徵其價額。││││絡,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嗣由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供│││││││花用。││││├─┼───┼───────┼────┼─────┼───────────┤│4│陳語霈│某詐騙集團成員│2萬5000│中華郵政│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霈│於106年12月12│元│700│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日15時30分利用││-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網際網路在FACE││-0000000│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BOOK網站張貼販│││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賣手機之不實訊│││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息,致左列被害│││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人陷於錯誤而與│││徵其價額。││││其聯絡,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嗣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供花用。││││├─┼───┼───────┼────┼─────┼───────────┤│5│藍毓玲│某詐騙集團成員│2萬元│中華郵政│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於106年12月12││700│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日15時利用網際││-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網路在FACEBOOK││-0000000│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網站張貼販賣手│││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機之不實訊息,│││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致左列被害人陷│││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於錯誤而與其聯│││徵其價額。││││絡,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嗣該集團成│││││││員並未出貨且逕│││││││行將貨款提領一│││││││空以供花用。││││├─┼───┼───────┼────┼─────┼───────────┤│6│呂怡萱│某詐騙集團成員│第1筆匯│008│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於106年12月12│款3萬元│-000000000│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日14時利用網際││983│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網路在FACEBOOK│││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網站張貼販賣手│││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元,││││機之不實訊息,├────┼─────┤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致左列被害人陷│第2筆匯│013│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於錯誤而與其聯│款19000│-000000000│,追徵其價額。││││絡,並依其指示│元│272│││││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嗣該集團成│││││││員並未出貨且逕├────┼─────┤││││行將貨款提領一│第3筆匯│中華郵政│││││空以供花用。│款49000│700││││││元│-0000000│││││││-0000000││├─┼───┼───────┼────┼─────┼───────────┤│7│王芷芸│某詐騙集團成員│2萬5000│中華郵政│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於106年12月12│元│700│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日17時30分利用││-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網際網路在FACE││-0000000│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BOOK網站張貼販│││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賣手機之不實訊│││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息,致左列被害│││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人陷於錯誤而與│││徵其價額。││││其聯絡,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嗣該集│││││││團成員並未出貨│││││││且逕行將貨款提│││││││領一空以供花用│││││││。││││├─┼───┼───────┼────┼─────┼───────────┤│8│ 何春曄 │某詐騙集團成員│2萬5000│中華郵政│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於106年12月12│元│70-│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日16時利用網際││-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網路在FACEBOOK││-0000000│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網站張貼販賣手│││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機之不實訊息,│││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致左列被害人陷│││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於錯誤而與其聯│││徵其價額。││││絡,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嗣該集團成│││││││員並未出貨且逕│││││││行將貨款提領一│││││││空以供花用。││││├─┼───┼───────┼────┼─────┼───────────┤│9│何修安│某詐騙集團成員│2萬元│台新銀行│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以││││於106年12月11││812│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日18時利用網際││-000000000│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網路在FACEBOOK││02821│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網站張貼販賣手│││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機之不實訊息,│││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致左列被害人陷│││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於錯誤而與其聯│││徵其價額。││││絡,並依其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內,嗣該集團成│││││││員並未出貨且逕│││││││行將貨款提領一│││││││空以供花用。││││└─┴───┴───────┴────┴─────┴───────────┘
(二)犯罪手法:去電被害人行騙┌──┬───┬───────┬─────┬─────┬───────────┐│編號│被害人│受騙經過│匯款金額│匯入帳戶之│主文│││││(新臺幣)│銀行、帳號││││││││││││││││├──┼───┼───────┼─────┼─────┼───────────┤│1│黃鈺翎│某詐騙集團成員│29985元│國泰世華銀│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於106年12月12││行013│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日16時16分去電││-000000000│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左列被害人,佯││119│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裝「紅鼻子關懷│││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小丑協會」人員│││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稱內部作業疏失│││徵其價額。││││、誤設為VIP會│││││││員會導致連續扣│││││││款、需操作ATM│││││││取消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匯款至右│││││││揭帳戶內。││││├──┼───┼───────┼─────┼─────┼───────────┤│2│吳旻誠│某詐騙集團成員│26010元│國泰世華銀│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於106年12月12││行013│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日16時20分去電││-000000000│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左列被害人,佯││119│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元,││││裝「DevilCase│││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網路商店人員│││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稱誤設重複扣款│││,追徵其價額。││││、需操作ATM取│││││││消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匯款至右揭│││││││帳戶內。││││├──┼───┼───────┼─────┼─────┼───────────┤│3│林彥權│某詐騙集團成員│5020元│國泰世華銀│黃佳華犯三人以上共同犯││││於106年12月12││行013│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日16時47分去電││-000000000│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左列被害人,佯││119│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裝「 森宏生 技」│││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公司人員稱內部│││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作業疏失、誤設│││徵其價額。││││為批發商會導致│││││││連續扣款、需操│││││││作ATM取消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匯│││││││款至右揭帳戶內│││││││。││││└──┴───┴───────┴─────┴─────┴───────────┘附表二:
(一)遭提領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被害人:許家綾、羅中佑、林偉翔┌──┬───┬───────────┬─────────────┬─────┐│提款│匯款人│匯款/提款時間│提領地點或匯款金額(新臺幣│提款金額(││編號│提款人││)│新臺幣)│├──┼───┼───────────┼─────────────┼─────┤││被害人│106年12月11日12時15分│15000元│略│││許家綾││││├──┼───┼───────────┼─────────────┼─────┤│1│黃佳華│106年12月11日12時19分│高雄市○鎮區○○○路○○○號│15005元│││││(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ATM)││├──┼───┼───────────┼─────────────┼─────┤││被害人│106年12月11日12時32分│20000元│略│││羅中佑││││├──┼───┼───────────┼─────────────┼─────┤│2│黃佳華│106年12月11日12時38分│高雄市○鎮區○○○路○○○號│19005元│││││(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ATM)││├──┼───┼───────────┼─────────────┼─────┤││被害人│106年12月11日14時26分│5000元│略│││林偉翔││││├──┼───┼───────────┼─────────────┼─────┤│3│黃佳華│106年12月11日14時42分│高雄市○鎮區○○○路○○○號│5005元│││││B1(統一夢時代購物中心ATM││││││)││└──┴───┴───────────┴─────────────┴─────┘
(二)遭提領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被害人:藍毓玲、陳語霈、呂怡萱┌──┬───┬───────────┬─────────────┬─────┐│提款│匯款人│匯款/提款時間│提領地點或匯款金額(新臺幣│提款金額(││編號│提款人││)│新臺幣)│├──┼───┼───────────┼─────────────┼─────┤││被害人│106年12月12日15時29分│20000元│略│││藍毓玲││││├──┼───┼───────────┼─────────────┼─────┤││被害人│106年12月12日15時39分│25000元│略│││陳語霈││││├──┼───┼───────────┼─────────────┼─────┤│1│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5時51分│高雄市○鎮區○○○路○○○號│20005元│││││地下一樓(捷運草衙站ATM)││├──┼───┼───────────┼─────────────┼─────┤│2│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5時51分│同上│20005元│├──┼───┼───────────┼─────────────┼─────┤│3│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5時52分│同上│5005元│├──┼───┼───────────┼─────────────┼─────┤││被害人│106年12月12日16時11分│49000元│略│││呂怡萱││││├──┼───┼───────────┼─────────────┼─────┤│4│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6時24分│高雄市○鎮區○○○路○○○號│20005元│││││(大魯閣草衙道購物中心ATM││││││)││├──┼───┼───────────┼─────────────┼─────┤│5│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6時25分│同上│20005元│├──┼───┼───────────┼─────────────┼─────┤│6│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6時26分│同上│9005元│└──┴───┴───────────┴─────────────┴─────┘
(三)遭提領帳戶: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被害人:王芷芸、何春曄┌──┬───┬───────────┬─────────────┬─────┐│提款│匯款人│匯款/提款時間│提領地點或匯款金額(新臺幣│提款金額(││編號│提款人││)│新臺幣)│││││││├──┼───┼───────────┼─────────────┼─────┤││被害人│106年12月12日18時54分│25000元│略│││王芷芸││││├──┼───┼───────────┼─────────────┼─────┤││被害人│106年12月12日18時56分│25000元│略│││何春曄││││├──┼───┼───────────┼─────────────┼─────┤│1│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8時59分│高雄市○鎮區○○○路100│20005元│││││號(大魯閣草衙道購物中心││││││ATM)││├──┼───┼───────────┼─────────────┼─────┤│2│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8時59分│同上│20005元│├──┼───┼───────────┼─────────────┼─────┤│3│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9時01分│同上│20005元│├──┼───┼───────────┼─────────────┼─────┤│4│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9時02分│同上│15005元│└──┴───┴───────────┴─────────────┴─────┘
(四)遭提領帳戶: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被害人:黃鈺翎、吳旻誠、林彥權┌──┬───┬───────────┬─────────────┬─────┐│提款│匯款人│匯款/提款時間│提領地點或匯款金額(新臺幣│提款金額(││編號│提款人││)│新臺幣)│├──┼───┼───────────┼─────────────┼─────┤││被害人│106年12月12日16時53分│29985元│略│││黃鈺翎││││├──┼───┼───────────┼─────────────┼─────┤││被害人│106年12月12日17時00分│26010元│略│││吳旻誠││││├──┼───┼───────────┼─────────────┼─────┤││被害人│106年12月12日17時32分│5020元│略│││林彥權││││├──┼───┼───────────┼─────────────┼─────┤│1│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7時03分│高雄市○鎮區○○○路100│30000元│││││號(大魯閣草衙道購物中心││││││ATM)││├──┼───┼───────────┼─────────────┼─────┤│2│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7時04分│同上│26000元│├──┼───┼───────────┼─────────────┼─────┤│3│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7時36分│同上│5000元│├──┼───┼───────────┼─────────────┼─────┤│4│黃佳華│106年12月12日17時54分│同上│30000元│└──┴───┴───────────┴─────────────┴─────┘
(五)遭提領帳戶: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被害人:何修安┌──┬───┬──────────┬─────────────┬─────┐│提款│匯款人│匯款/提款時間│提領地點或匯款金額(新臺幣│提款金額(││編號│提款人││)│新臺幣)│├──┼───┼──────────┼─────────────┼─────┤││被害人│106年12月11日18時03│20000元│略│││何修安│分│││├──┼───┼──────────┼─────────────┼─────┤│1│黃佳華│106年12月11日18時04│高雄市○鎮區○○○路○○○號│40000元││││分│(台新銀行苓雅分行ATM)││││││││├──┼───┼──────────┼─────────────┼─────┤│2│黃佳華│106年12月11日18時05│同上│20000元││││分│││├──┼───┼──────────┼─────────────┼─────┤│3│黃佳華│106年12月11日18時15│高雄市○○區○○○路○○號(│10000元││││分│大遠百ATM)││├──┼───┼──────────┼─────────────┼─────┤│4│黃佳華│106年12月11日18時56│同上│20000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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