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消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消小字第24號

原告 何沛璇

被告棨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劍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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