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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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號

原告 林忠成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陳惠妤 律師

被告 陳若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2萬8,36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2萬8,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書記官戴仲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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