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務人 李秉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0,6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秉澔於民國111年11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120,644元(含本金114,799元、利息5,845元)及其中114,799元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經催討,迄未清償。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14,799元

113年12月25日

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14,799元

113年12月25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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