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張浩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叁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㈠壹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90年11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壹拾壹萬柒仟肆佰壹拾叁元自90年10月2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