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267號聲請人 玉山 當舖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相對人 李維民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26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票據號碼││││││示日││├──┼───────┼────────┼───────┼───────┼───────┤│001│104年2月12日│40,000元│104年5月10日│104年5月11日│177055│├──┼───────┼────────┼───────┼───────┼───────┤│002│104年2月12日│40,000元│104年5月25日│104年5月26日│0000000│├──┼───────┼────────┼───────┼───────┼───────┤│003│104年2月12日│100,000元│104年6月25日│104年6月26日│0000000│├──┼───────┼────────┼───────┼───────┼───────┤│004│104年2月12日│100,000元│104年7月25日│104年7月26日│0000000│├──┼───────┼────────┼───────┼───────┼───────┤│005│104年2月12日│100,000元│104年8月25日│104年8月26日│0000000│├──┼───────┼────────┼───────┼───────┼───────┤│006│104年2月12日│200,000元│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6日│0000000│├──┼───────┼────────┼───────┼───────┼───────┤│007│104年2月12日│200,000元│104年10月25日│104年10月26日│0000000││││││││├──┼───────┼────────┼───────┼───────┼───────┤│008│104年2月12日│200,000元│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6日│0000000│├──┼───────┼────────┼───────┼───────┼───────┤│009│104年2月12日│200,000元│104年12月25日│104年12月26日│0000000│├──┼───────┼────────┼───────┼───────┼───────┤│010│104年2月12日│200,000元│105年1月25日│105年1月26日│177051│├──┼───────┼────────┼───────┼───────┼───────┤│011│104年2月10日│100,000元│105年2月10日│105年2月11日│17705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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