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65號聲請人 王燕雪 代理人 梁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進德何素雲劉何素娥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余錫相 之繼承人 何余壬妹 於民國98年4月9日死亡,故請提出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請提出聲請人王燕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