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60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汶龍 債務人 陳采憶
一、債務人林汶龍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日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二,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六四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肆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二,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六四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捌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二,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六四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捌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九,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七八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八九,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七八計算之違約金。
㈥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林汶龍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汶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采憶給付之。
債務人林汶龍、陳采憶如不同意上開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