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重利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康清敬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重利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