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9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九六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一百三十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以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甄庭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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