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全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全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全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亞霸能量技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處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四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