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許添栓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同段41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資料含債務人、義務人欄均應揭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