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07年度秩字第19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被移送人 楊登皓
王耀樟 陳相彣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以彰警分偵社字第1070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登皓、王耀樟、陳相彣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甩棍壹支,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楊登皓、王耀樟、陳相彣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1月27日4時10分許。
㈡地點:彰化縣○○市○○路○○○號2樓「LA」音樂酒吧。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楊登皓、王耀樟、陳相彣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 楊棕憲 、 張湘琪 、 周振彬 、 郭祥豐 、 林琰梓 、 楊勝隆 、 王琳凱 、 郭景雯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7年1月27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㈣監視器翻拍照片9張。
㈤扣案之甩棍1支。
三、扣案之甩棍1支,係被移送人王耀樟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第22條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