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秀敏被告洪士傑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秀敏、洪士傑2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渠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本件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劉容妤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