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99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96年度偵字第1246號),經本院依職權撤銷羈押,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96年11月30日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故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事,應認被告無再予羈押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自應撤銷被告甲○○之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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