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3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3449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營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長營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
二、債務人長營通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