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黃騰輝 被告 許皓青
周芷妘 石蕙瑄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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