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國訓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訴字第779號,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張瓊華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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