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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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涉犯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屢經依法傳、拘未獲,嗣由本院依法發佈通緝方始緝獲到案,是其顯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95年6月1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本院認其所犯侵占罪嫌仍屬重大,且被告原受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