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493號債權人 蔡麗雲 債務人 林定國 債務人任莉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新臺幣)│(民國)│├──┼──────┼─────┤│01│50,000元│91.07.15│├──┼──────┼─────┤│02│50,000元│91.08.15│├──┼──────┼─────┤│03│50,000元│91.09.15│├──┼──────┼─────┤│04│50,000元│91.10.15│├──┼──────┼─────┤│05│50,000元│91.11.15│├──┼──────┼─────┤│06│50,000元│91.12.15│├──┼──────┼─────┤│07│50,000元│92.01.15│├──┼──────┼─────┤│08│50,000元│92.02.15│├──┼──────┼─────┤│09│50,000元│92.03.15│├──┼──────┼─────┤│10│50,000元│92.04.15│├──┼──────┼─────┤│11│50,000元│92.05.15│├──┼──────┼─────┤│12│50,000元│92.06.15│├──┼──────┼─────┤│13│50,000元│92.07.15│├──┼──────┼─────┤│14│50,000元│92.08.15│├──┼──────┼─────┤│15│50,000元│92.09.15│├──┼──────┼─────┤│16│50,000元│92.10.15│├──┼──────┼─────┤│17│50,000元│92.11.15│├──┼──────┼─────┤│18│50,000元│92.12.15│├──┼──────┼─────┤│19│50,000元│93.01.15│├──┼──────┼─────┤│20│50,000元│93.02.15│├──┼──────┼─────┤│21│50,000元│93.03.15│├──┼──────┼─────┤│22│50,000元│93.04.15│├──┼──────┼─────┤│23│50,000元│93.05.15│├──┼──────┼─────┤│24│50,000元│93.06.15│├──┼──────┼─────┤│25│50,000元│93.07.15│├──┼──────┼─────┤│26│50,000元│93.08.15│├──┼──────┼─────┤│27│50,000元│93.09.15│├──┼──────┼─────┤│28│50,000元│93.10.15│├──┼──────┼─────┤│29│50,000元│93.11.15│├──┼──────┼─────┤│30│50,000元│93.12.15│├──┼──────┼─────┤│31│50,000元│94.01.15│├──┼──────┼─────┤│32│50,000元│94.02.15│├──┼──────┼─────┤│33│50,000元│94.03.15│├──┼──────┼─────┤│34│50,000元│94.04.15│├──┼──────┼─────┤│35│50,000元│94.05.15│├──┼──────┼─────┤│36│50,000元│94.06.15│├──┼──────┼─────┤│37│50,000元│94.07.15│├──┼──────┼─────┤│38│50,000元│94.08.15│├──┼──────┼─────┤│39│50,000元│94.09.15│├──┼──────┼─────┤│40│50,000元│94.10.15│├──┼──────┼─────┤│41│2,000,000元│94.10.1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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