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1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昊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昊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昊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
102年度簡字第530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5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5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