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正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正朗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永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