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陳蘇秀蓮 被告 施清利
施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欲請求分割土地之地號為嘉義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300元,原告持分分別為920分之726。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2萬8,412元(計算式:905×1,300×726÷920=92萬8,4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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