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原告 朱高德 被告 蔡志輝
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挺梧
法官林芮伶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立梅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原告 朱高德 被告 蔡志輝
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再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挺梧
法官林芮伶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