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莊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2,270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