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東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東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鴻祥 被告 張益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東簡字第18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盈螢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