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342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蘊婕 債務人 宋浩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零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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