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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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7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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