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友善的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民國112年5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之被告,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前開案件112年5月5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內容之需,為此聲請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符合聲請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之資格,且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並已敘明其為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核無不得准許其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自應許可。
二、又聲請人為取得前開資料,應負擔其費用,並就所取得資料之利用,遵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之規定,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調解程序所為之陳述及讓步均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尚請併予注意,附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黃淑芳法官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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