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 潘憲國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原告 林森
林茂男 林錫湖 林山泉
林光正 陳麗卿 林宸諒 (原名 林敬章 )
胡惠萍 林明昌 張月繻 林信宏
林鈺偵 林俊良
林俊佑 林志明 林志雄 林鼎華 被告 林政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林暘勝 (原名 林志宏 )
林正富 林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黃淑芳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