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 潘憲國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原告 林森
林茂男 林錫湖 林山泉
林光正 陳麗卿 林宸諒 (原名 林敬章
胡惠萍 林明昌 張月繻 林信宏
林鈺偵 林俊良
林俊佑 林志明 林志雄 林鼎華 被告 林政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林暘勝 (原名 林志宏
林正富 林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黃淑芳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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