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0號債務人 陳秀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就本院97年司執字第4354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秀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發還債務人之案款新台幣998,932元,於更生程序終結前,禁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秀粉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斟酌聲請人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為防杜其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