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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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奕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3年度執聲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奕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奕任因共同犯藥事法第83條第4項之轉讓偽藥未遂罪,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以102年度簡字第1816號判決均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嗣於103年2月6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仍不知悔改,竟又於緩刑期內即103年3月31日更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經本院於103年9月2日以103年度訴字第5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4月,嗣於103年9月30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為,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情形,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文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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