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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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35號聲請人 李明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進興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其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兩造共有土地,並通知相對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及其他相關事宜,業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對相對人寄送台南地方法院郵局存證號碼第820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惟系爭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逾期招領,而遭郵務人員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郵局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正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存證信函經付郵向相對人戶籍地址「臺南市善化區小新營22號之2」寄送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未領」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回信封、存證信函等正本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各1件附卷可憑;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訪查之結果,相對人仍居住於前述戶籍地址,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108年8月5日南市警善防字第1080378151號函在卷可稽,足證聲請人並無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