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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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420號聲請人 張玉樹 聲請人 張玉東 聲請人 張玉生 聲請人 張劉金鶴 聲請人 張育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張新盛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巷○○號)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婉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雙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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