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1號上訴人乙○○
一、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及視同上訴人丙○○等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遵期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6,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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