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02號原告 許立經
許立緯 許瑞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衡寬 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等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9,297元(即原告起訴狀所陳該等土地之買賣總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