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475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   告  黃俊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
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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