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39、791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建勳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898號、114年度偵字第3480號、114年度偵字第809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建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5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刑度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呂建勳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前某日,參與由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武松 打虎」、「越南客服」等人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有組織性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呂建勳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及審理範圍),擔任提領車手,負責依「武松打虎」指示,至埋包地點收取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前往指定地點提領被害人遭詐欺而匯入或後續轉匯至人頭帳戶內之贓款,得手後再依指示以埋包方式,將贓款轉交集團收水人員,並可藉此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至3,000元之報酬。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以如附表一、二「詐欺手法」欄所示之方法行騙,使「告訴人」欄所示之15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詳如附表一、二所示)。爾後,由「武松打虎」通知呂建勳於指定時間、地點,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後,提領告訴人匯入或後續轉匯之詐欺贓款。呂建勳已預見其無正當理由,依身分不詳之人指示,於路旁撿持來路不明提款卡,前往不同地點,提領多筆不明款項,再以埋包方式將款項放在路旁轉交他人,即可獲取報酬,極可能是從事提領詐欺集團行騙他人所得之贓款,竟仍基於縱使發生上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依「武松打虎」指示,持人頭提款卡領取附表一、二「告訴人」欄所示15人所匯之贓款(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等,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得手後再依「武松打虎」之指示,將贓款放置於指定地點,由不詳集團成員收取,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利得,嗣後再由「武松打虎」以埋包方式交付報酬給呂建勳。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呂建勳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而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附表一告訴人 彭敏華吳志國彭詠薇江玉枝廖家德余祥立江紅嬌塗啟宏楊郁瑄許承佑楊士峰 、附表二告訴人 許光賢劉桂蘭李佳靜鄞雅珊 指證歷歷,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等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匯款銀行之匯款資料擷圖、被告提領影像擷圖、告訴人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憑證等在卷可稽,應可認定。被告之白自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被告否認知悉或預見其於附表一、二所提領之款項係告訴人遭詐欺集團以網際網路刋登不實廣告對公眾散布的手法所詐騙。而現今詐欺集團施行詐術之手段五花八門,有於網路上刊登出售商品、貸款或投資之假廣告對公眾散布者,亦有以電話、通訊軟體私訊佯稱親友急需借款,或電話聯絡佯稱解除分期付款等等。於網路上刊登不實投資廣告或借貸廣告,僅是眾多詐術手段之一,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係負責於網路上刊登不實廣告之人或實際對告訴人實施詐術之人,且被告係負責自ATM提領詐騙贓款之提領車手,每次提領之金額為數萬元,數額非鉅,其與直接面對被害人的取款車手,藉由出示與投資廣告、借貸廣告相關聯的公司識別證、收款收據,或鉅額之收款,可察知或預見被害人被詐騙的手法係常見以網路刊登不實廣告之投資詐騙或借貸詐騙,尚有不同,實難僅以被告知悉現今社會投資詐騙盛行,遽認被告確實知悉或可預見系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係以網際網路向公眾散布之方式詐欺本案附表一、二之告訴人,是以,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本院要難認定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條件,自亦不構成詐欺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名。

(二)罪名:

  1、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各15罪。

  2、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一全部犯行除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外,尚包括同條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條件,進而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容有誤會,然因此部分僅係加重條件之減少,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或應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66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予更正;另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2犯行,同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亦有未洽,應併予更正。

  3、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數次提領相同被害人之行為,其先後數個舉動,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無非係欲達同一逃避刑罰目的之接續動作,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核屬接續犯之性質,而應視為一行為。被告就同一被害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斷。

(三)累犯加重其刑: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嘉交簡字第7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12年5月20日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於5年內再犯本案,且犯罪情節嚴重,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不足,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如適用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數罪併罰:

  被告提領15名不同告訴人贓款並交付上游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數罪併罰。

四、科刑:

  審酌被告自承遭姓名年籍不詳的網友側錄身著內褲,隱私部位不慎曝光之影像,竟未報警求助,僅因擔心遭對方散布前開影像,即依指示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的動機,其於各告訴人匯款後馬上將贓款提領一空,並不斷變換提款位置、以埋包方式交付贓款,規避檢警追查,使告訴人無從追回受騙款項,各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被告取得之報酬,及被告犯後大致坦承犯行的態度,被告前有多次犯罪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一、二「刑度」欄所示之刑。另本院經整體評價而衡量上情後,認被告所處重罪之有期徒刑,已足收刑罰儆戒之效,並未較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故不再予宣告上開輕罪之「併科罰金刑」。另因被告現尚有其他相類案件繫屬他院審理中,爰就本案各罪不予定應執行刑。

五、沒收:

(一)被告之犯罪所得部分,其自承每日可取得2,000至3,000元之報酬,以本案被告從事提領詐欺贓款共計5天,並從輕以每日2,000元計算,其實際獲得之報酬為1萬元(計算式:2,000*5=10,000),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雖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本件被告提領如附表一、二「提款金額」欄所示之現金固為洗錢財物,但並無證據顯示該等款項流向被告,參酌被告本案獲得利益非鉅,如對其沒收上開金額,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一:(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刑度欄

1

彭敏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初某日在臉書上刊登投資廣告「888一路長虹」,待告訴人彭敏華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 陳美欣 」、「 劉正華 」、客服人員「 小雪 」(ID:114lukns)之好友,對方即佯稱,投資可以高額獲利之欺罔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9.10

08:52

5萬元

台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帳戶

113.9.10

09:08至

09:11

提領5筆共10萬元

嘉義縣○○市○○里0○0號之朴子海通路郵局

1年4月

113.9.10

08:54

5萬元

2

吳志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9日許前某日以感情詐騙為欺罔手段,使告訴人加入LINE暱稱「彤彤超可愛」、「 余香」之好友,對方即佯稱,購買虛擬貨幣可獲利,並傳送虛偽的網站連結,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9.21

17:58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113.9.21

18:12至

20:58

提領3筆共15萬元

嘉義縣○○鄉○○路00號民雄郵局

1年5月

113.9.21

18:00

5萬元

113.9.21

20:44

5萬元

3

彭詠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8日前某日在臉書上刊登一則投資廣告,待彭詠薇瀏覽後,透過點閱與LINE暱稱「杉本」、「杉本」、「怡芳」等成為好友,佯稱:投資可以獲利云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9.21

20:14

1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帳戶

113.9.21

20:26至

20:28

提領5筆共10萬元

嘉義縣○○鄉○○路00號之2統一超商民雄門市

1年4月

4

江玉枝

詐欺集團於某日在臉書群組刊登標股廣告,待告訴人江玉枝瀏覽並點連結後加入群組,嗣LINE暱稱「 郭櫻彤 財金分析」、「 林艷茹 雄鷹、「 劉宛蓉 X8」佯稱:在投資APP「謙昇」、「傑達」、「口袋E行動」可獲得高額利潤,進而使告訴人限於錯誤受指示匯款。

113.9.23

10:12

5萬元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帳戶

113.9.23

11:09至

11:11

提領2筆共10萬元

嘉義縣○○鄉○○街000號之元大證民雄收付處

1年4月

113.9.23

10:14

5萬元

5

廖家德

詐欺集團於113年6月前某日在臉書刊登股票投資廣告,待告訴人廖家德瀏覽並點擊該則廣告並點擊進入LINE加入一名暱稱「 黃嘉雯 」好友。該人將告訴人加入「股往金來」群組,後8月6日暱稱「黃嘉雯」之人佯稱:加入「麥格理欣林APP」後投資可以有所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受指示匯款。

113.9.23

11:46

5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帳戶

113.9.23

12:26至

12:28

提領3筆共5萬元

嘉義縣○○鄉○○路00號之全家超商民雄興平門市

1年3月

6

余祥立

詐欺集團於113年10月22日12時許前某日,在臉書上刊登借貸廣告,待告訴人余祥立瀏覽並加LINE暱稱「台新銀行信貸」、「台新銀行林專員」好友,佯稱:貸款需要支付保險金才能過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受指示匯款。

113.10.2214:04

1萬5,000元

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帳戶

113.10.22

14:08

提領1筆

1萬5,000元

嘉義市○區○○街000號之台新銀行ATM

1年3月

7

江紅嬌

詐欺集團於113年10月17日前某日,在臉書上刊登借貸廣告貼文,待告訴人江紅嬌瀏覽並點擊連結加LINE與暱稱「遠東商銀武專員」聯繫。後暱稱「遠東商銀武專員」佯稱:借貸前須先承保遠雄人壽對保借款保險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受指示匯款。

113.10.22

14:35

1萬7,000元

兆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帳戶

113.10.22

14:40

提領1筆

1萬7,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台林門市

1年3月

8

塗啟宏

詐欺集團於113年11月23日前某日在臉書上刊登一則借貸廣告,待告訴人塗啟宏瀏覽並加入LINE「台新信貸專員」好友,佯稱:因為信用評分不足,需要先轉錢作為保單保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受指示匯款。

113.10.2514:38

2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

00000帳戶

113.10.2514:44

2萬元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台林門市

1年3月

9

楊郁瑄

詐欺集團於113年10月11日12時46分前某日在INSTERGRAM刊登一則小額廣告,待告訴人楊郁瑄點擊了解詳情之連結並與IG暱稱「roberto.vidaldr」照片女子聯絡,該名不詳女子要告訴人先填完相關資訊後,令告訴人加入LINE(ID:0000000),暱稱「 黃昭 閎」好友。「 黃昭閎 」佯稱:風險財務證明沒過,需要匯一筆款項以證明財力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受指示匯款。

113.10.2519:57

3萬3,000元

上海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帳戶

113.10.25

20:03至

20:04

提領2筆共3萬3,000元

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之全家超商嘉義日新店

1年3月

10

許承佑

詐欺集團於113年10月20日19時54分前某日在INSTERGRAM限時動態刊登小額借貸廣告,待告訴人許承佑瀏覽並點擊廣告上聯絡資訊且加LINE暱稱「遠東商行武專員」(ID不詳)好友後佯稱:因為告訴人沒有保人,需要買保單並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受指示匯款。

113.10.2520:16

2萬元

上海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帳戶

113.10.2520:22

2萬元

嘉義市○區○○路0號之國立嘉義家職學校

1年3月

11

楊士峰

詐欺集團於113年10月24日15時前某日在臉書刊登「網路貸款「富邦數位速E貸」之廣告,待告訴人楊士峰瀏覽並加LINE「信貸張專員」好友後,佯稱:告訴人信用不足,需要購買15,000元之信用保險,故要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受指示匯款。

113.10.2520:33

1萬5,000元

上海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帳戶

113.10.2520:37

1萬5,000元

嘉義市○區○○○路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嘉義興業二店

1年3月

提領金額共計:62萬元

附表二:(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刑度欄

1

許光賢

詐欺集團在FACEBOOK網站刊登虛假投資訊息,許光賢點擊後加入虛假之LINE投資群組,由暱稱「 蔡雨澄 」、「摩根- 陳敏智 」之詐欺集團成員對許光賢佯稱若匯款至指定帳戶,便可使用「嘉源投資」APP投資獲利云云,許光賢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9.10

09:35

10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9.10

09:55至

10:02

提領5筆共10萬元

嘉義縣○○市○○路○段000號之全家超商朴子南通店

1年4月

2

劉桂蘭

詐欺集團在FACEBOOK網站刊登虛假投資訊息,劉桂蘭點擊後加入虛假之LINE投資群組,由暱稱「匯誠營業員」之詐欺集團成員對劉桂蘭佯稱若匯款至指定帳戶,便可使用「匯誠」APP投資獲利云云,劉桂蘭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9.10

09:55

3萬元

同上

113.9.10

10:02

提領2筆

共3萬元

同上

1年3月

3

李佳靜

詐欺集團透過交友軟體Tinger與李佳靜結識,並以LINE暱稱「XUN勳」與李佳靜聯繫,佯稱若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參加搶購商品換禮券活動獲利云云,並傳送虛偽的網站連結,李佳靜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9.10

15:42

1萬5,0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9.10

15:55

提領1筆

1萬5,000元

嘉義縣朴子市應菜埔29號之全家超商朴子四海店

1年3月

4

鄞雅珊

詐欺集團透過交友軟體OMI與鄞雅珊結識,並以LINE暱稱「Wei」與鄞雅珊聯繫,佯稱若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投資Yahoo網站之商品禮券回饋金活動獲利云云,並傳送虛偽的網站連結,鄞雅珊因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9.10

17:43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9.10

17:43

提領5筆共10萬元

嘉義縣○○市○○里0○0號之中華郵政朴子海通郵局

1年4月

提領金額共計:24萬5,000元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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