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思凱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佳弘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08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