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8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士傑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076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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